关于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的通告
2024-04-30 15:11:25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袁敏 | 作者:张玲慈          浏览量:3146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有关工作部署和省、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要求,坚决整治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突出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范围内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一)安全疏散条件不足。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竖向管井、敞开式外连廊堆放可燃杂物。

(二)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人员密集场所违法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三)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四)违规充电或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规行为。

三、整治要求

(一)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自查,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违规充电或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突出问题。

(二)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隐患,并公布自查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自查弄虚作假、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消防培训演练。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结合场所实际,修订灭火和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疏散逃生演练(高危行业领域每半年至少1次),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形成常态化机制

四、整治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举报途径和处理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碍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可通过政务服务热线12345平台反映,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面营造“习惯安全 人人消防”的浓厚氛围。对妨碍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通行的行为,消防、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依法处理。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4月30日

附件: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整治标准.docx

责编: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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